2016年9月9日,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》(以下简称《循环经济促进法》)修改座谈会在北京召开,会议由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主持,来自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、中国循环经济协会、中国物资再生协会、中国有色金属协会、中国轮胎循环利用协会等12位协会负责人参加了本次座谈。
会议围绕现行《循环经济促进法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展开讨论。
现行《循环经济促进法》于2008年8月29日颁布,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。该法实施8年以来,对于促进降低资源消耗、抑制污染物产生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,发挥了一定的作用。然而,按照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客观规律,资源、环境压力日趋增大,现行的《循环经济促进法》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。
由全国人大环资委提请审议的《循环经济促进法》修改工作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。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认为,此次修改要着重明确法律的宗旨:本法是干什么的,诸如立法的宗旨、适用范围等根本问题。此外,还要明确一些基本的概念,目前在循环经济模式和理念下,许多传统的资源利用模式被打乱,导致废品与废物、处理与处置、再利用与再生利用等基本概念混淆。
中再生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潘永刚就《循环经济促进法》修改的必要性、具体修改条款做了发言,建议将再生资源用地规划、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利用、强制回收产品目录、生产者责任制以及垃圾强制分类等写进立法,同时建议在《循环经济法》整体框架下制定相应法律或条例。